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文明
建设差别化绩效考核制度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生态文明建设差别化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四平市生态文明建设差别化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加速四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努力实现“美丽四平、幸福家园”的各项目标,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的要求,依据《四平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指导、体现差别、突出重点、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各县(市)、区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组建考核组,考核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五)办公室制定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和具体指标,经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实施。办公室每年将列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范围的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考核内容
(六)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依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实行差别化考核。
(七)重点开发区域。包括纳入《实施方案》的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取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三废”处理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检合格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引外来人口规模、生态文化建设等指标。
(八)农产品主产区。包括纳入《实施方案》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现代化、农民收入、生态保护与建设、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文化建设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九)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纳入《实施方案》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环境保护优先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主要考核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生物多样性、生态文化建设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十)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纳入《实施方案》的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考核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对象完好程度以及保护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三、考核指标体系与权重
(十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质量与城镇化、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等4个一级指标和相对应的若干个二级指标构成。
(十二)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由于主体功能不同,考核指标体系各不相同,充分体现差别化的原则。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指标体系分别由30个具体指标构成(详见附件1-3),禁止开发区域考核指标体系由14个具体指标构成(详见附件4)。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赋予的职责,确定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
(十三)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每个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置一定的权重系数,满分为100分。
(十四)四平市各县(市)主体功能定位均属于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农产品主产区,同时,各县(市)的城市或县城建成区又都属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点开发区域,因此,对各县(市)全域按照农产品主产区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城市或县城建成区按照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两方面考核的平均分数为各县(市)生态文明建设总成绩。
计算公式:县(市)生态文明建设成绩=(农产品主产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成绩+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成绩)÷2
(十五)铁东区、铁西区按照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十六)各乡镇分别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考核。重点发展镇按照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农业发展乡镇按照农产品主产区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重点生态功能乡镇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饮用水源地等国家法定的禁止开发区域,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十七)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下一年3月底前结束。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被考核单位自查、考核组考核、公众满意度调查、现场评议等。
(十八)考核注重工作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以平时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指标数据分别由数据来源单位负责提供,考核组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后计分汇总。
(十九)公众满意率调查由考核组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电话、发放问卷、入户调查、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用于验证或修正指标数据。
五、考核结果确定
(二十)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成绩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综合评定,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得分成绩。
(二十一)考核对象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
(二十二)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二十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根据综合评价排序结果确定,一般占同类考核对象总数的20%左右,原则上优秀单位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90分。
(二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 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2.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
3. 公众满意率低于60%;
4.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5. 发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
6.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十五)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和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部门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档案。
(二十六)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十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内主要媒体上作公开检查道歉,组织部门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办公室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二十八)考核中发现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涉及责任追究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交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十九)本制度由四平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平市重点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2. 四平市农产品主产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3. 四平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4. 四平市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