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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1-02531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标      题: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索引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1-02531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标  题: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部门: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1年6月21日
总序号 实施主体 基本编码
(主项)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07240050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市级审核) 行政确认 市级,县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1.受理责任:县区民政局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
2.县级审查责任:县区呈报材料齐全,在30各工作日内进行研究,提出准予或不予批准意见。审核材料,必要时组织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集中病情鉴定。
4.送达责任:审批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至省民政厅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批准享受带病回乡定补人员信息录入吉林省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并经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生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2.《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件1)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件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信息表》(附件5),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到市级民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或者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认定,并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市级民政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经指定医院检查在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告知不予认定理由。
4.同3;
5.同3。

 

2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724006000

烈士评定

行政确认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比照相关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提交材料的是否符合认定烈士条件和性质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实施责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认后报省政府审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2.《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3.同2.
4.同2.
5.同2.

 

3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724007000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行政确认

省级,市级,县级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后,比照相关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提交材料的是否符合调整伤残等级条件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完善,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实施责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同2
4.同2
5.同2

 

4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524001000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市级,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核实档案信息,判断是否应该发放自主就业金。
2.审查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实施责任:省厅和市财政拨款后及时安排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事务局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核实档案信息,判断是否应该发放自主就业金。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3.《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4.同1。
5.同1。
6.同1。

 

5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524002000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市级,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核实退役士兵信息,判断是否应该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审查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实施责任:市财政拨款后及时安排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6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0524002000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行政给付

市级,县级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一、(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二、(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 此项是由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核实档案信息,判断该发放何种待遇,符合安置工作的选择自谋职业的由个人单独填写申请,并办理法律公证。
2.审查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额额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发放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符合发放条件的士兵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实施责任:市财政拨款后及时安排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政府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同1。
3.《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4.同1。
5.同1。
6.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