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1-0253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1日 |
标 题: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1日 |
索引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1-0253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1日 |
标 题: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1日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权责清单 | |||||||||
部门: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1年6月21日 | |||||||||
总序号 | 实施主体 | 基本编码 (主项) |
事项名称 (主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072400500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市级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
1.受理责任:县区民政局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 |
1.《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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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724006000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比照相关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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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724007000 |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后,比照相关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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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10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核实档案信息,判断是否应该发放自主就业金。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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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0005240020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核实退役士兵信息,判断是否应该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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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0524002000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一、(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二、(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 此项是由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 |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接收档案后,核实档案信息,判断该发放何种待遇,符合安置工作的选择自谋职业的由个人单独填写申请,并办理法律公证。 |
1.《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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