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一)科学构建顶层设计。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四政公组办发〔2020〕6号)要求,全面梳理局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6月份,局领导成员出现变动后,及时召开会议,调整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保证了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及时准确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全面梳理我局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制作法定主动公开目录,并公开发布。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三)助力落实“六保”任务。紧紧围绕“夜经济”等相关政策信息,在发布《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助力经济发展便民措施的通知》的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发挥好工作成效。
(四)全力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严格规范政务公开,及时发布行业政策解读,完善网站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按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2020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一是明确工作流程。明确由局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完成的工作模式,合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利用局机关集中学习机会,向局机关全体传达学习政务公开政策规定,明确具体工作要求,不断夯实机关人员“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思想认同。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的方式,组织专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修订解读,观看国家培训视频。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标准体系。全面理清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开属性和权责主体。
(二)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流程标准体系。一是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机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属性审议、保密审查、质量把关、渠道选择、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发文前由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层层审核,确保文稿质量和相关规定符合要求。二是严格保密审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网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等规定要求,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填写《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发布。三是严格重大事项议题公开。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目前我局没有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事项。局党组会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是严格舆情回应工作。严格落实市委网信办要求,及时回复解决负面舆情,开展正面引导,转发网评指令。全年按要求完成转发内容585次,落实“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任务交办单”54件次,接收并完成市长热线智慧管理平台指令26件,完成数量和完成质量较好。五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规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2020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六是规范政务工作“五公开”管理内容。根据《条例》要求,明确“五公开”涉及的工作领域和落实举措,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表》,确保权力和义务在阳光下运行。全年共依托政府多媒体平台发布政务信息122条,主动公布政府信息34条。未产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项目。
(三)配合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标准体系。一是开展线下宣传学习。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政务公开工作要求2次,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条例》1次。二是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作为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第一专属阵地,本部门产生政府信息做到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开,保证信息的实效性、准确性。
(四)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我局现有政务新媒体为局微信公众号,日常产生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可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发布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上传信息资源权威、准确、及时。2020年,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信息7条。
(四)立完善政务公开管理标准体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机构组成、责任分工、办公制度和议事规则,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局办公室具体抓的三级领导体系,落实1名同志专门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全市综合考评,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科室配合。三是规范编制发布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四政公组办发〔2019〕9号)要求,规范编制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年度报告栏目”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条例法规研究的不够透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采取的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等培训模式,带有较强的理论味道,未能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影响了依靠条例指导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工作机制完善不够及时。局执法队伍改革调整后,未能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培训工作人员,对工作开展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