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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http://xxgk.siping.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四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iping.gov.cn/sy/);

  2.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在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电话0434-5181234)、四平市档案馆(铁西区英雄大路1719号,电话0434-3624564)、四平市图书馆(四平市植物园北侧,电话0434-6072504)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的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并递交或现场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络提交。请登录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3.邮政寄送。收件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收,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1号,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按照内容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

  4.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434-3269028,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四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在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整进行核对,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之前不计算规定答复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处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建国街与南湖大路交汇建设大厦。

  工作时间:

  冬季 8:30-11:30,13:00-16:30(工作日)

  夏季 8:30-11:3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34-3269028

  传真号码:0434-3269028

  邮政编码:136000

  互联网联系方式:spzjjfgk@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投诉电话0434-3650210;网址http://xxgk.siping.gov.cn/xxkh/。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