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00729541493Q/2020-11639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转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财采购〔2020〕47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5日 |
索引号: | 11220300729541493Q/2020-11639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转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财采购〔2020〕47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5日 |
关于转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四财采购〔2020〕479号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铁东、铁西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吉财采购〔2020〕695号),现将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相关事宜提出要求如下:
一、精准把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按照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三、2020年我市电子卖场已新增服务类品目,各预算单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含铁东、铁西区),货物、服务类别品目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实行电子卖场采购,只要电子卖场有的类别品目根据《四平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在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找)遵照执行。
四、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具体要求,根据年度采购预算,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695号)
四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