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1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由社会力量行使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等依法可以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依法可以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需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需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相关省专项资金支出。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改革创新。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承担,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制定和颁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购买主体按照目录制定年度购买计划。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安排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尚未或不能形成竞争及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了承接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综合绩效考评目标、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管,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九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局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转移职能的要求,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