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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37
分  类: 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7-13237 分  类: 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放管服”改革涉及

  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四平市“放管服”改革

  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第240号令)、《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第201号令)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4〕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7年5月31日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因与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鉴于2015年下半年市政府法制办已组织过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请各单位以此为基础,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认真对照2015年的清理结果,梳理、确认是否有现行的涉及“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修改、失效或继续有效等。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发布谁组织清理和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政府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各清理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放管服”。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省、市、县政府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家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规范性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突出合法性。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相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突出适应性。将文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必须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  

  (四)突出有效性。文件清理要有利于“放管服”改革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辩证统一,对拟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评估。对需要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文件,要制定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及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收费等项目;  

  2.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审核后做出相应处理:  

  1. 不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等各项要求的;  

  2. 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仍保留或者变相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 于法无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4. 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  

  5. 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四、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放管服”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把关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 梳理阶段(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梳理形成《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和《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以下简称《清理目录》),发送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各部门要同步形成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 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7年8月1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清理目录》的职责分工,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填写初步清理意见:       (1)认为应当保留的,应填写《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见附件1);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2017年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3. 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7年9月1日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同一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不一致的,或初步清理意见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再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审定。  

  4. 审定公布阶段(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  

  经市政府审定后,应将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和清理标准,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同步报市政府“放管服”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责任较重,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放管服”工作负责同志、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同志的作用,较为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要考虑用好法律顾问,切实把清理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层层抓清理,层层有责任,把清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责任部门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对所有清理工作资料归档立卷,对清理工作成果要写出专题报告、作出专题统计,与清理工作档案(装订成册、编辑目录)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放管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四楼东侧电梯东)。  

  (三)强化宣传、及时公开。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认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四)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五)四平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收文后要及时与市政府“放管服”办公室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报送联系人、电话、手机、QQ及常用邮箱等),并按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报送地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科   电话:3277380  

  联 系 人:郭乃军 手机:13314348817 王硕:3277380  

  市政府“放管服”办公室:市政府四楼东侧 电话:3263989  

  联 系 人:石晓禹  常用邮箱:15604341387@163.com  

  附件:1.  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  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3.  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