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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78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6-0678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6〕3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 

  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6        

    

  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地的考核。成立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粮食局、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价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四平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四平分行等部门(单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对部门的考核。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110日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考核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5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对各地的考核。 

  1. 自查评分。各地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0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地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3.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每年220日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4.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22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部门的考核。 

  根据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和自评打分,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审核。审核后于每年225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对各地和相关部门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起草全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经过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地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扬,并建议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注: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委对各地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质监局对各地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地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