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办发〔2012〕8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8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要减少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的行政审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为加快实施“一核三带”富民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我市的中省直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审批行为。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3.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政府优惠待遇的审批;
4.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
6.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7.有关人口户籍、投资计划、科技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8.各类年检、年审;
9.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审批行为。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要实事求是、依法从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省政府清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外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三)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实施。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项目;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项目;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项目;
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
5.已经过时,明显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
6.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权要下放到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下放县(市、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市、区)均可实施的项目;
4.其他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四、方法和步骤
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各部门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核查,提出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具体时间安排:
(一)全面清理阶段 (12月3日—12月16日)。各部门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划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类别,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暂缓实施或下放的意见。对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要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二)整理上报阶段(12月17日—12月23日)。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以往的工作成果,对照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清理后的审批项目,分别填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呈报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呈报表(见附件1、附件2)。各部门将清理情况及表格,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2年12月23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版发至spfzbzhk@126.com,也可用移动存储设备上报)。
(三)协调处理阶段(12月24日—2013年1月10日)。由市法制办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材料,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各部门逐项核对研究确认,并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议公布阶段。(2013年2月底前)。市法制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办要根据清理结果编制四平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及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门科(室),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法律政策的人员承担清理任务,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及时清理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清理结果。对拟上报的清理结果,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审定把关,对逾期不报、漏报、瞒报项目的,除要求部门补报外,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能否完成好这项任务,是对各部门工作的一个检验。市政府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果显著的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及有关情况上报工作的,漏报、瞒报行政审批项目的,以及存在减放可能、无正当理由拒不减放行政审批权限以及工作质量不高、敷衍了事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可参照市政府做法,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各地、各部门在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具体事宜与市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郭乃军 电话:3266003)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呈报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呈报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