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四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iping.gov.cn/sy/)
2.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3.“四平发布”微信公众号
同时,在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电话0434-5181234)、四平市档案馆(铁西区英雄大路1719号,电话0434-3624564)、四平市图书馆(四平市植物园北侧,电话0434-6072504)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四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秘书科。
办公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四平市人民政府九楼)四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办公时间:
冬季 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夏季 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4-3266578
传真号码:0434-3266578(工作时间接收或自动接收)
邮政编码:136000
电子邮箱地址:spdfzdcr@126.com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提示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络提交。请登录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3.邮政寄送。收件人:四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秘书科,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434-3266578,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处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