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单位信息
(一)单位名称:四平市气象局
(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单位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576号
二、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四平市气象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清单事项履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76、378项。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6.《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7.《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9.《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10.《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1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1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四、执法人员公示

五、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2、申请部门:四平市人民政府
(2)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申请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