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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2703239C/2021-05353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标      题: 权责事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索引号: 12220000412703239C/2021-05353 分  类: 权责事项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标  题: 权责事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权责事项
部门: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日期:  
总序号 实施主体 分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主项) (主项) (子项) (子项)
1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 221014004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欠费,并给参保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符合受理条件的核定征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如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申请表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对该单位下达催缴告知书,并核定其单位欠费及滞纳金。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3.执行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