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4-07161 |
| 分 类: | 政策法规;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明确部分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医保发〔2024〕5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 索引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4-07161 | 分 类: | 政策法规;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2日 |
| 标 题: | 关于明确部分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四医保发〔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四医保发〔2024〕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将原“一次性围产补贴”按照“待遇置换”要求,统一合并至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中,不再单独定额发放。
二、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17号文件中未明确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四平市统筹区原标准执行。
三、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
妊高症、宫外孕和葡萄胎的相关手术,按照17号文件中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应纳入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