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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3-12522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和治疗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索引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3-12522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和治疗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和治疗等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依据吉林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28号)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准入标准》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特病的认定和治疗

  1、门诊慢病认定和治疗机构

  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进行慢病认定,认定后可以自行选择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病治疗。

  2、门诊特病认定和治疗机构

  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进行特病认定,认定后可以自行选择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病治疗。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门诊慢特病认定和治疗机构。

  门诊慢特病的认定及治疗原则上需要本人现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可由代办人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及病史资料办理。

  二、门诊慢特病的准入和复审周期

  门诊慢特病的准入和复审周期按照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印发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准入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三、门诊慢特病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可在就医地选择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慢特病认定并进行系统备案,如就医地无法进行系统备案的,按就医地或参保地的认定申请表制式均可,由本人或经办人携带申请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另)或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由经办机构录入系统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异地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异地就医相应待遇执行。临时异地就医不改变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做好门诊慢特病医保便民服务举措相关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和理解各项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基金监管和稽核部门要加大对开展慢特病认定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医保政策,利用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