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3-10466 |
分 类: | 医保经办管理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7日 |
标 题: | 四平市关于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索引号: | 11220300MB15824362/2023-10466 | 分 类: | 医保经办管理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7日 |
标 题: | 四平市关于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四平市关于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市区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利民作用,按照《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10号)《关于做好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3〕3号)要求,现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四平市区内已取得医疗保障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办机构本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街道人口数量,每万名参保人2家左右确定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布局规划,会逐步扩大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范围,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申请时间
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4日
三、申请地点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医保局50号窗口
四、申请条件
1.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且在协议期内;
2.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
3.具有完整的药品进销存系统和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信息;
4.配备药品品种覆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常见病多发病用药;
5.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6.近3年无重大违规、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的。
五、申请材料
1.《四平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经营场所平面图;
4.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务等;
5.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执业药师执业证、注册证复印件;
7.药品经营品种,分医保目录内、医保目录外。
六、评估流程
(一)实地评估
实地评估在四平市医疗保障局监督指导下,由经办机构组织在第三方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量化赋分,评估小组及申报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申报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且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必须存放在申报评估机构现场,以备查验。
(二) 综合评估
实地评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按照评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考量定点零售药店地理位置,服务能力及参保人员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三)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在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
七、退出机制
经办机构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解除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违约行为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及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2.年度考核分值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
3.执业药师经营时间内不在岗的。
4.未正确解释医保政策、执行医保管理规定及未按要求为参保人提供配售服务,引起参保人员上访、投诉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
6.未核验参保人员身份、社会保障卡、处方等购药凭证的。
7.非本人划卡未进行核验划卡人身份及未进行登记的。
8.未向参保人提供医保相关票据的。
9.分解处方或超处方剂量配售药品的。
10.医保系统所录入信息与实际销售不符的。
11.购销存台账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
12.未对所售药品明码标价,或所标价格与医保系统销售不一致的;
13.定点零售药店地址变更的。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