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28号)文件,为落实文件要求,更好的完善四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相关工作,结合四平实际及《关于印发四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医保联〔2022〕11号)文件内容,出台本通知。
二、出台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28号)文件内容。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点,从病种范围、病种名称及代码、加强
经办管理、做好工作衔接、加强解读培训五个方面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一点:明确病种范围及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平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全省职工医保统一的病种目录执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结合四平实际,设定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内容。
第二点:统一规范病种名称和代码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要求,统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代码。同一病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病种名称及代码保持一致。
第三点:加强经办管理
根据病种准入标准,经办部门细化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第四点:做好工作衔接
从系统衔接、待遇衔接两方面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为便于过渡衔接,四平市原有病种名称及代码系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是本通知实施前,四平地区原自行制定的、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这些病种不再纳入新的人员,相关费用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予以保障。
三是本通知实施前,四平地区原自行制定的、已在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门诊慢特病资格鉴定并享受待遇的,不再另行办理资格鉴定;本通知实施后新申请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病种范围办理。
四是明确了脱贫人口32种门诊慢病,病种名称、代码与职工、居民医保同步统一规范,病种保障方式发生变化的,过渡期内待遇保障水平就高执行。
第五点:加强解读培训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确保病种范围、名称及代码调整工作平稳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1月起,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