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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2-11885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索引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2-11885 分  类: 医保经办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标  题: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和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线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调整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至下次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当月,执行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6618元(月6384.83元)。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补缴差额

(一)对于已按照原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并缴纳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照新执行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差额部分,生成所需补缴的差额,体现在该单位最大缴费期次月的吉林省医疗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上。

(二)对于已按照原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补缴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所需补缴的差额体现在补缴职工所在单位的最大缴费期次月的吉林省医疗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上。

(三)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0日间办理过退休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参保单位职工,生成所需补缴的差额,体现在职工所在单位的最大缴费期次月的吉林省医疗保险费核定通知单上。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补缴差额

(一)对于已按照原缴费基数核定并缴纳了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及以后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所需补缴的差额体现在2023年1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上。

(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9月1日至9月20日间办理过退休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差额医疗保险费,所需补缴的差额,体现在2023年1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上。

请各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补缴差额,避免由于欠缴医疗保险费影响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