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2-02386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四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医保发 〔2022〕 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索引号: 11220300MB15824362/2022-02386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四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医保发 〔2022〕 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关于调整四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四医保发 2022〕 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病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关于印发2020年四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医保联〔20195号中居民医保门诊慢病起付标准(线)及报销范围调整如下:

一、降低居民医保门诊慢病起付线

将居民医保中慢性胃炎、痛风等20种门诊慢病的起付标准(线)由300元统一降低至100元。

二、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慢病报销范围

将常规心电图检查、胸透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病诊疗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