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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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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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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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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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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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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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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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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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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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不新开立财政专户,在现有财政专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核算),用于管理所辖各县 (市)城乡居民医保费、财政补助资金(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原城镇居民医保市级调剂金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划拨至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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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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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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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不新开立财政专户,在现有财政专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核算),用于归集、上解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原市本级所辖各区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2020年9月底前划拨至该账户,由市本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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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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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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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市)财政部门只设立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不新开立财政专户,在现有财政专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归集、上解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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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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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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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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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保部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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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和原新农合基金支出户,整合后的支出户暂保留至2020年11月底清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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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县(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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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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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和原新农合基金收入户,不再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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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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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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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所辖各区级医保部门2020年9月底前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户医保基金全额上缴至本级财政专户,确保各区级财政部门2020年9月底前将医保基金上划至市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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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卫健、民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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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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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县 (市)级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和原新农合基金收入户,不再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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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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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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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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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基金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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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大病兜底保障资金的财务审计工作,确认各类医保基金现存、拨付和拖欠情况。将相关基金 (资金)审计报告与有关账目明细分别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财政、卫健、民政等部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审计结果,做好各项基金 (资金)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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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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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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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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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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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与新农合基金终止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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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24时。此时点前发生的应付款项,由横向整合后的支出户支付;时点后发生的应付款项,由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支付。异地就医跨年住院未进行年结转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2020年9月30日24时点前发生的出院结算,由横向整合后的支出户支付。2020年9月30日24时后出院结算的,由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支付。市本级所辖各区级医保清算款拨付工作由市本级按照审计清算结果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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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县(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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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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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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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开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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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子账户和支出户开设工作,并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新账户,用于归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支付2020年10月1日起发生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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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县(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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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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