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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803N/2023-13075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情况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索引号: 11220300013626803N/2023-13075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情况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情况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刘先兵 自然人     四市监处罚[2023]139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处理四平经济开发区吉邦三期工地内的便利店的举报超期食品检查中发现,其店经营的统一牌方便面已经超期并且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与当事人核实,刘先兵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超期食品情况属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其违法所得1元。
2.处罚款6.5万元。
3.没收过期食品59袋(桶)、过期饮品今麦郎蜂蜜柚子1瓶,过期零食7袋(其中老味道大辣片4个、好老婆3袋),及其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清单附后)。
罚没款合计65001元。
6.5 0.0001   2023-11-01 2023-11-01 2026-11-01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2 四平经济开发区彤韵国洋酒行 个体工商户 92220394MA142BU8XQ 潘明城 四市监处罚[2023]140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投诉人称,在四平经济开发区彤韵国洋酒行,购买四瓶进口格哈瓦红酒在瓶身上没有中文标识,成交价128元/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处5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5280元。 
0.5 0.028   2023-11-01 2023-11-01 2026-11-01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3 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普丰种子化肥经销处 个体工商户 92220323MA15TN2B7T 王建波 四市监处罚[2023]141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当事人经销的化肥经检验并出具NO: MZXGY2304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总养分(N+PO5+KO)含量、KO含量二项不合格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依据JDCC001-2023《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255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775元。
罚没款合计26350元。
2.5575 0.0775   2023-11-06 2023-11-06 2026-11-06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4 四平市铁东区老街坊按摩店 个体工商户 92220303MA7K82G259 陈秀英 四市监处罚[2023]142号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8月8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四平市铁东区老街坊按摩店在美团网上发布的“正骨”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二章第40条:“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罚款 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计500元 0.05     2023-11-17 2023-11-17 2026-11-17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5 四平市铁东区领艺人美容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220303MA17FKYH7B 曹林博 四市监处罚[2023]143号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8月8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四平市铁东区领艺人美容服务中心在美团网上发布的“穿孔术”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二章第40条:“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罚款 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计300元 0.03     2023-11-17 2023-11-17 2026-11-17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6 四平市铁西区佳佳装潢材料大卖场 个体工商户 92220302L81083823Q 王宝库 四市监处罚[2023]144号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案 2023年6月13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对四平市铁西区佳佳装潢材料大卖场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进行检验,我局于2023年9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标准,依据《吉林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87条:“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87条:“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0.094 0.006   2023-11-17 2023-11-17 2026-11-17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7 国能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2203821251220366 张弘权 四市监处罚[2023]146号 燃煤发电机组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案 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3、5号机组环保设施超标排放小时数:你公司2022年12月11日21时3号机组烟尘超标排放,对应时段的总电量是136,000.00千瓦时,对应电价款136,000.00千瓦时×93.73%×0.002元/千瓦时=254.9456元;2022年12月14日10时5号机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对应总电量是183,900.00千瓦时,对应电价款183,900.00千瓦时×93.76%×0.01元/千瓦时=1,724.2464元。合计1,979.192元。烟尘、氮氧化物排放均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 依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979.192元   0.197919   2023-11-21 2023-11-21 2026-11-21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8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程浩口腔门诊 个体工商户 92220323MA17XNU17T 徐五一 四市监处罚[2023]161号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21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省药监局协查函件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4月15日,给患者高纪林使用4颗蓝晶瓷牌义齿,是业务员徐洋从长春蓝越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加工订制,当场未能提供该产品合法资质。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依据2023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罚款 罚款20000.00元整。 2     2023-11-28 2023-11-28 2026-11-28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20300MB189122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