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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履职依据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公 告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