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李锦双:
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对您申请公开的“吉林省信访局2012年针对四平市工业信息化局要求解决啤酒厂职工问题申请的相关资金文件及凭证、票据”信息答复如下:
我局积极向市工信局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市工信局“关于要求公开啤酒厂职工信访救助相关信息申请的答复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和第二章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之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四平市财政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