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529608x/2026-01479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26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四司律罚决〔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26日 |
| 索引号: | 11220300013529608x/2026-01479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26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四司律罚决〔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司律罚决〔2026〕1号
当事人:高立东 职务: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2203202310706140
地址: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
根据伊通县司法局关于给予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高立东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代理苟兴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过程当中,以个人名义私自签订《委托(风险)代理补充协议书》,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执业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你与苟兴月签订的《委托(风险)代理补充协议书》、苟兴月询问笔录、你的询问笔录、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绍奎询问笔录、苟兴月提供的材料和伊通县司法局案件调查卷宗材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平市司法局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高立东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司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四平市司法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