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00013530027H/2024-00633 |
分 类: | 社会救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民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索引号: | 11220300013530027H/2024-00633 | 分 类: | 社会救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确定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民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关于确定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四民发〔2024〕2号
铁东区、铁西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3〕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2024年市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660元;市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470元。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7%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2024年市辖区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35元/月。2024年市辖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165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330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560元/月。
二、执行时间
四平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