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公安局 >> 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四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公安分局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 真、邮政编 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 息屏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照 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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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公安分局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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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 名称、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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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办公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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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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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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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信息 |
警方要闻 |
全市公安机关权威性、重大性、重要性 消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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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警讯动态 |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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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营风采 |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警察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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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转载 |
转载公安部、公安厅的重要政策、重大事 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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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
新闻发布、舆情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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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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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申请指南 |
依申请公开业务具体操作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申请流程 |
用图文形式呈现公开申请流 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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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请”、“邮寄申请”、“现场送达申请”、 “电话申请” |
依申请公开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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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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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公开 |
权责清单 |
公布公安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 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
办公室、政治部、法制支队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财政信息 |
公布公安局预算、决算及政府采购等信 息 |
警务保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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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 准结果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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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招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 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 监督信息、竣工有关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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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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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 |
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 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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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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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支队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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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非政府组织境内 活动管理 法、公安机关组织管 理条例、公安机关督 察条例等 文件名称、文号、正 文、发布机构、发布时 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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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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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公安部、公安厅有 关公安职 能业务的 规章制度 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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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政府采购 |
公布公安局采购数据或资料 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
办公室、警务保障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 博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 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
社会 |
0434-3130375 |
收费目录 |
向社会公 布行政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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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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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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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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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 |
信 |
□政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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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年度门 |
□移动客 |
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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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
户网站信 息主动公 |
户端 □微视 |
□现场宣 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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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目录 |
□手机短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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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 |
信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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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 |
□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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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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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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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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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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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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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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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 年度报告 |
□政务服 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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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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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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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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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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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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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户政业务(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办理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办理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办理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入户须知、办理调动、招录人员入户、办理离休干部入户﹑办理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学生入户 ﹑办理原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 ﹑办理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入户、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入户、办理随军人员入户、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亲属入户、收养子女入户﹑办理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迂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办理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入户﹑办理博士后入户﹑办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办理技能人才入户 ﹑办理取得“蓉城人才绿卡”人员入户﹑办理取得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人员入户﹑办理刑满释放人员入户、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申请设立集体户、办理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入户、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入户、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复员干部安置入户、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办理迁出)" 出入境业务(办证指南、出入境证件预约申请) 禁毒业务(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等;办事指南相关表 格及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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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支队、出入境管理局、禁毒支队、法制支队、治安支队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 务中心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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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办证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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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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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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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业务(旅店业审批;印刷(复印)、印章刻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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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业、汽车租赁、旧货、废旧金属回收、报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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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回收、机动车修理业备案;5000 人以下安保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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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审批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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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二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普通护照签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外国人签证、签发 |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法律依据、联系咨询 投诉电话 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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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局、禁毒支队、法制支队、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434-313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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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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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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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支、出入境管理局、网安支队、禁毒支队、法制支队、国保支队、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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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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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 (脱敏) 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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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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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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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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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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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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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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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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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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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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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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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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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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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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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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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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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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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共和国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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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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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信息公开条 |
自该政府 |
□微视 |
■主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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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4-313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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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措施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对赌博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
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
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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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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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开 |
□报刊 |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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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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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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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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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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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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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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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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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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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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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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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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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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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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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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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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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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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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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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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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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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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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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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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 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对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处罚 对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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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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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处罚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的处罚 对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没有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能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等的处罚 对提供网络产品、服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要求,或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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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未按规定存储在境内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未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 协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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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局长信箱 公开回复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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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 信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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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
民警违法违纪投诉 电话 |
纪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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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业务 |
重名、身份 证、出入境 |
户政支队、 出入境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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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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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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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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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等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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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支队、 |
户端 |
0434-313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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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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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
□微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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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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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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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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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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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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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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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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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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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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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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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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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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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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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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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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