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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市民委(宗教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向市民委(宗教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民委(宗教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市民委(宗教局)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一)各类工作对象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委、宗教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 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要商品市场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案件查处进度、取证情况等会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五) 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到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四、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市民委(宗教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民委(宗教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民委(宗教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民委(宗教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七)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市民委(宗教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依申请公开的监督 

  市民委(宗教局)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