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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的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函

四政公信组办函〔2019〕1号

市公务员局、新闻出版局、档案局、侨办:

  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党的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全面加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联系人:董政芳  电话:3650210

  附件:

    1.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

四平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回复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就中宣部办公厅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遇到的党的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适用《条例》问题, 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附件: 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

  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2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函》(中宣办发函(2019)538号)收悉。经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中央编办综合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司法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单位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原则上按行政机关对待。

  二、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充分考虑党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机衔接,原则上,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他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三、加挂在同一个党的工作机关的多块牌子,在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发布,也可以分别发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此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四、其他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情形,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