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0001352935X3/2022-11275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02日 |
标 题: | 四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发改价格字【2022】18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07日 |
索引号: | 1122030001352935X3/2022-11275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02日 |
标 题: | 四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发改价格字【2022】18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07日 |
四发改价格字【2022】180号
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燃气价格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8〕46号)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气、公平负担、促进管理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对供气企业供气成本和价格监审测算,通过价格听证和风险评估等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及参考省内其他地区价格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吉省价格[2018]92号)和配气成本监审情况,核定配气价格为1.08元/立方米。
二、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一档气价由现行的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82元/立方米,二、三档阶梯气价按省规定的1:1.2:1.5比例随之调整为3.38元/立方米、4.2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现行的2.85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此价格为最高限价,燃气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可自行下浮销售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用户,气价仍按居民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独立采暖用天然气价格
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应独立装表,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的一、二档平均价格。
四、低收入群体天然气价格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城区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供气价格,暂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气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到低保户和特困户相关信息共享,切实将低收入群体供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步伐,按照省发改委有关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建立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制定价格联动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及时疏导燃气采购成本变化,保障燃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
六、有关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供气安全保障体系,为燃气用户提供全方位、人性化的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四发改价管字〔2015〕279号)同时废止。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