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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6-01162 |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1日 |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政办函〔2026〕4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1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6-01162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1日 |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四政办函〔2026〕4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10日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开发区工业
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函〔2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按期完成区域综合评估、健全“3+N”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率先落地“标准地”出让改革,逐步实现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全覆盖,形成“政府定标、企业承诺、按标建设、对标验收、动态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倒逼工业项目提质增效,促进项目早落地、早达产、早见效,为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相关费用纳入政府预算或计入征地前期成本,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事项开展评估评价。推行“多评合一、结果共享”模式,评估结果作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内不再要求企业单独开展相同事项的评估,为“标准地”出让提供前置条件。
(二)构建指标体系。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3个指标为主要指标,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N代表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等其他自选指标),在出让公告中一并发布。 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工业项目,可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市本级主要指标体系(详见附件),梨树、双辽、伊通三个县(市)根据城镇土地等别可参照吉林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自行建立。
(三)规范供应模式。以“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为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标准地”供应前必须达到“五通一平”。建立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根据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差异化选择供地方式,降低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推行“带条件+带方案”供应,将“3+N”控制指标、产业准入要求、规划设计方案等纳入供地条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探索企业竞报地均税收等指标的竞价模式;优化供地流程,实行“双合同”管理,竞得人需同步签订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指标承诺、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联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改革,推行审批“帮代办”服务,实现供应全流程高效规范管理。
(四)明确履约责任。用地单位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各开发区应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对提前达产、地均税收高于约定值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严重违约的明确项目用地核减、退出等监管措施。
(五)促进地证同交和联合验收。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提前介入,指导各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促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大力推行标准化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合力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规定条件对标验收,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优化审批服务。由市政数局主导,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帮代办”服务窗口,整合各部门审批资源,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审批要件,企业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专窗统一流转至各相关部门同步办理。推行“承诺制”审批和容缺受理机制,一次性告知审批内容,承诺审批时限;推进开发区区域评估结果、《履约监管协议》等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申报,切实提升审批效率,为项目落地提供高效的政务保障。
(七)实施全过程协同监管。强化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履行相关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履约监管办法。对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等追究责任。项目正常运营后,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惩戒。
三、操作流程
按照“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原则,分为5个阶段。
(一)地块定标。
1. 区域评估:开发区统一完成环评、能评、压覆矿床、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估,结果共享,减少企业重复评估。
2. 指标制定:按“3+N”指标体系(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N,N代表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等其他自选指标)确定指标并公示。
3. 净地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做到权属清晰无争议,资金补偿到位;达到“五通一平”。
4. 项目预审:市经合局牵头,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意见,准入后提供地块红线图,供企业提前设计方案。
(二)按标出让。
1. 供地方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供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标准地”地块指标、出让价格、使用年限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2. 挂牌出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发布出让公告,公告中明确竞得人必须按照“3+N”控制性指标体系建设。出让公告需在法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公开竞价,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需一并提交对“标准地”指标的书面承诺函,确保其知晓并同意遵守相关要求。
(三)签约登记。
1. 签订合同:参与挂牌竞买企业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开发区与摘牌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承诺指标、违约责任。政务大厅“帮代办”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资料清单提前向企业收集资料并流转至各部门进行预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在规定时限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明确“标准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开竣工时间、产业类型等核心内容,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据。
2. 登记发证:政务大厅“帮代办”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地”项目,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确保企业在缴清相关费用并提交齐全材料后,能够同步领取《不动产权登记证(土地)》,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真正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最大限度缩短项目从摘牌到开工的时间周期。
(四)施工监管。
企业按标施建与过程监管紧扣“定标、施建、监管、验收”关键环节,将事前明确的规划、产业等核心指标一并纳入出让合同,事中通过联合巡检、数字化监测强化动态管控,及时整改违规问题,事后严格联合竣工验收和违约追责,形成全周期监管闭环,确保项目按标建设、按标达产。
(五)对标验收与达产复核。
对标验收与达产复核结果是产权办理、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后,摘牌企业向开发区提交验收申请,开发区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涉及《履约监管协议》指标的相关部门提请联合验收。履约监管部门严格对照出让合同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产复核阶段由市税务局核算地均税收,市发改委评估投资强度与产业规划匹配度,复核通过的由开发区向市政数局申报纳入信用良好企业名单;复核未通过,限期整改后达产复核仍不予通过的,按照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并向市政数局申报列入征信系统,对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标准地”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动协同合作。各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强化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开发区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标准地”出让、审批、建设、履约等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业务协同办理,避免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和部门重复审查,形成“一家牵头、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改革各项任务高效落实。
(三)严格奖惩监督。量化指标,明确违约情形与整改、退出路径。实行全流程协同监管,依托数字平台实时监测,开展联合验收与达产复核,强化社会监督。对履约达标、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政策奖励和信用加分,同时在用地计划指标、开发区调整优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未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收取违约金、取消优惠、暂缓新增工业用地审批供应,直至依法收回土地。将改革成效纳入开发区绩效考核,健全信用联动机制,把企业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奖惩,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闭环管理,确保“标准地”改革落地见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新闻媒体、政务大厅官网、开发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广泛宣传,通过政策解读会、企业座谈会、线上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标准地”出让政策内涵、操作流程、优惠措施及典型案例,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企业参与积极性。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四平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主要指标体系
附件
四平市本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主要指标体系
|
行业 代码 |
行业名称 |
容积率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地均税收 (万元/公顷)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880 |
≥30 |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880 |
≥50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0 |
≥1880 |
≥150 |
|
16 |
烟草制品业 |
≥1.0 |
≥2850 |
≥3500 |
|
17 |
纺织业 |
≥0.9 |
≥2410 |
≥45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1 |
≥2410 |
≥100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1 |
≥1880 |
≥54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9 |
≥1410 |
≥24 |
|
21 |
家具制造业 |
≥0.9 |
≥1880 |
≥24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0.8 |
≥1880 |
≥90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0.9 |
≥2850 |
≥75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1 |
≥2410 |
≥39 |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0.5 |
≥2850 |
≥275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850 |
≥75 |
|
27 |
医药制造业 |
≥0.8 |
≥3540 |
≥240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3980 |
≥110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0.9 |
≥2410 |
≥50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8 |
≥1410 |
≥45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3540 |
≥60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3540 |
≥100 |
|
33 |
金属制品业 |
≥0.8 |
≥2850 |
≥45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8 |
≥3540 |
≥60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8 |
≥3540 |
≥60 |
|
36 |
汽车制造业 |
≥0.8 |
≥3980 |
≥180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
≥0.8 |
≥3980 |
≥45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3980 |
≥95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1 |
≥4250 |
≥155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1 |
≥3540 |
≥70 |
|
41 |
其他制造业 |
≥0.8 |
≥1880 |
≥65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0.8 |
≥1880 |
≥50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0.8 |
≥1880 |
≥45 |
注:1. 本表中各行业对应的相关指标为最低准入值,各开发区可根据本开发区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开发区级别等因素,适当提高相关行业的准入标准。
2.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照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至少5%。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分类》对照表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