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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6-0107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6-0107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26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0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划分(调整)规定的通知

四政发〔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四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环城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南北河、开发边界外的环城公路、北山特殊用地,总面积为96.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 铁西居住区(Ⅰ-1)

  边界范围:京哈铁路-纺织路-海丰大路-东丰路-京哈铁路-平南路-海丰大街-西环城路-兴达路-迎宾街-爱民路-京哈铁路-人民路-新华大街-青年路

  2. 北河居住区(Ⅰ—2)

  边界范围:京哈铁路—人民路—新华大街—康平路—一经街—北河路

  3. 铁东居住区(Ⅰ—3)

  边界范围:植物园街-开发区大路-东山大街-烟厂路-六孔桥路-平东大街-紫气大路-京哈铁路-新光路-一经街-南二纬路-四经街-北三纬路-十一经街-北二纬路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 铁东北部混合区(Ⅱ—1)

  边界范围:开运街-黄岗街-植物园街-北二纬路-十一经街-北三纬路-四经街-南二纬路-一经街-新光路-青年路-新华大街-人民路-京哈铁路-北河路-一经街-康平路-京哈铁路-北环城路-本片区的东部城镇开发边界-次干路-康平路-北河北路-接融大街-北河路-黄岗街-北二纬路

  2. 南桥混合区(Ⅱ—2)

  边界范围:平东大街-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桂林西街-南宁路-京哈铁路支线-一经街-东丰路-宜宾街-汪清路-乐山街-东丰路-海丰大街-纺织路-京哈铁路-紫气大路

  3. 家俱大棚混合区(Ⅱ—3)

  边界范围:新华大街-爱民路-迎宾街-兴达路-亨智街-兴红路-迎宾街-康平路

  4. 高铁混合区(Ⅱ—4)

  边界范围:京哈高速铁路-本片区的东部城镇开发边界-烟厂路-东山大街-开发区大路-世纪西街-世纪路-汽贸街-南四纬路-开运街-开发区大路

  5. 海丰混合区(Ⅱ—5)

  边界范围:金平街-南环城路-海丰大街-平南路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 红嘴工业区(Ⅲ—1)

  边界范围:京哈铁路-康平路-迎宾街-兴红路-亨智街-兴达路-西环城路-亨智街-文畅路-北河-迎宾街-四梨大路-本片区的北部城镇开发边界-站前西街-乌海路-海拉尔街-站前街-北环城路-海拉尔街-巴林路

  2. 南部工业区(Ⅲ—2)

  边界范围:桂林西街-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南环城路-金平街-平南路-京哈铁路-汪清路-宜宾路-东丰路-一经街-京哈铁路支线-南宁路

  3. 平东工业区(Ⅲ—3)

  边界范围:烟厂路-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平东大街-六孔桥路

  4.经开工业一区(Ⅲ—4)

  边界范围:长平高速公路-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开发区大路-开运街-南四纬路-汽贸街-世纪路-世纪西街-开发区大路-植物园街-北一纬路-黄岗街-南平村街-本片区的北部城镇开发边界

  5.经开工业二区(Ⅲ—5)

  边界范围:东环城路-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长平高速公路-北河路-四下公路-本片区的西部城镇开发边界-北河路-许昌西街-许昌路-本片区的东部城镇开发边界

  6. 经开工业三区(Ⅲ—6)

  边界范围:义乌街-开发区大路-本片区的东部城镇开发边界-南宁路-本片区的南部城镇开发边界-南宁路-本片区的西部城镇开发边界-本片区的北部城镇开发边界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Ⅳa—1~78)

  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建成的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高速公路为道路交通干线,主要有:

  城市快速路:中央西路、中央东路、开发区大路、迎宾街、九经街、平东大街、师院北路、六孔桥路、康平路、环城路

  城市主干路:兴红路、北河路、英雄大路、紫气大路、烟厂路、平东南路、东山大街、一经街、新华大街、海丰大街、师院西街、东丰路、慧智街、虹桥街、开平街、接融大街、开运街、上海路、植物园街

  城市次干路:文硕路、文博路、兴达路、创业路、前进路、新材街、红嘴西街、爱民路、公园北路、地直街、仁兴街、河南路、市府路、青年路、学府路、师大路、科研路、果园街、纺织路、西郊街、西湖街、四梨路、滨河路、南二纬路、南四纬路、南六纬路、北二纬路、四经街、七经街、十一经街、东郊街、新光路、幸福街、团结街、联化东路、重工路、南宁路、世纪路、世纪西街、世纪东路、庆阳街、紫气南路、平东西街、平东中街、仁爱路、东吉街、四下路、建国路

  高速公路:长平高速公路

  2.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Ⅳb—1~4)

  京哈铁路、平齐铁路、四梅铁路、京哈高速铁路

  第四条 四平市中心城区内噪声排放,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值执行,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监测需按照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等效声级LeqdB(A)

时段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昼夜时间规定为:“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解释: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第五条 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河流、行政区界的以边线为界线;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则以非交通干线的边线为界线;边界是铁路(4b类区以外),以铁路干线的边线为界线。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两侧区域的确定。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4a)的划分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m。

  2.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b)的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m。

  如铁路干线与其它交通干线并行,对铁路干线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0.5km2的服从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

  (四)在中心城区内小于0.5km2且不与其他区域相连的地块,不能单独划分,噪声标准参照其实际功能执行。

  第六条 未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如发生相邻不同类型功能区交界处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 特殊说明

  (一)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未建成时执行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

  (四)随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调整和逐步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调整区域的划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后,调整区域按照批准的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四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