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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5-01302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3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政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5-01302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03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政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10日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四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财源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四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财源建设、服务支持、征缴协同、监管协作等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业务争议联合处理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税费征管相关信息。
第九条 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涉税费信息目录内容,明确数据采集规则和标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涉税费信息的汇聚联通,推动税费信息的共享开放,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聚焦建设项目(含外埠施工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开复工、款项拨付、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共享共用数据信息,加强项目建设(含外埠施工项目)全生命周期税收监管。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纳税缴费、欠税欠费、发票、处罚、纳税信用等相关税费信息,发挥税费数据在经济运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和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作用。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升税费征收管理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税费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及时维护、更新共享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全过程管理。对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严防信息泄漏和滥用,严格规范使用权限,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财源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财税统筹、部门协同的财源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将财源建设重要事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推动形成重视财源建设、服务财源发展、培育财源壮大的工作导向。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聚财与生财并举,主动服务培育壮大财源,有效促进财源高质量转化为税费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培育壮大财源,形成财源建设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服务现代农业、绿色能源、新型材料、特色装备等“八个重点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智改数转”,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龙头、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入规入统企业的服务,建立健全常态化走访问需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助力培育壮大地方财源新增长点。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涉税费政策指引。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税费服务和税企直联互动机制,着力发现并解决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涉税费问题,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导向要求,依法分类施策,以优质营商环境促进财源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工作总体安排,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税费辅导、办事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办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应用,建立与数电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数电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电发票等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持续提升税费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积极反馈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合法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税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便民利企措施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宣传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征缴协同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源情况科学分析预测税费收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费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税费征缴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上加强协同。
第二十七条 在税务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涉税费信息、提出相关事项复核(复查)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查验有关涉税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保障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预扣预缴相关税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
第六章 监管协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需要调取、收集、复制涉税费信息时,依法依规予以配合协助。
有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依法依规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费问题,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税费信用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税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将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其他纳税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参与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纳税人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提供税费策划服务、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歪曲解读税费政策、扰乱正常税费征管秩序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税费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按行刑衔接要求移送的涉税费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税费征管秩序的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实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享税费优惠、抗缴税费等涉税费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涉税费案件法律监督、涉税费公益诉讼联动等方面加强协作。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费信息共享、诉讼调解、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获取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生效法律文书信息和拍卖信息等。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行政决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擅自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税费或者延迟解缴税费,违规返还税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履行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义务的,由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成员单位信息提供目录
附件 各成员单位信息提供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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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息提供单位 |
信息内容 |
传递时间 |
1 |
市财政局 |
1. 对纳税人支付的财政补贴、奖励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 向企业(纳税人)支付欠款及债务信息 |
支付欠款及债务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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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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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建设配套费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
5. 处罚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
2 |
市审计局 |
1. 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 |
审计结束后 |
3 |
市中级法院 |
1. 失信人员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 拍卖、转移不动产信息 |
拍卖、转移不动产前 |
||
3. 涉税违法案件中需查补税收的案源信息及违法纳税人、自然人相关信息 |
案件结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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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执行涉税案件信息 |
执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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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交通局 |
1. 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 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船舶登记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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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品油及危化品电子运单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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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市场监管局 |
1. 个体转企业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 市场主体注册、变更信息,未办理税务身份确认信息 |
根据实际需求提供 |
||
3. 个人转让股权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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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场主体初始登记及变更经营地址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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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公安局 |
1.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工作相关出入境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亲属关系证明 |
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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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动车辆信息及年检报验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4. 脱密后的住宿业入住信息 |
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
||
7 |
市住建局 |
1. 资质基本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施工许可证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房地产供应及销售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4. 工程项目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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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6. 房屋建安造价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7. 外来施工企业备案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
8. 工程竣工备案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
9. 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10. 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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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13. 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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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发改委 |
1.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全市重点审批项目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9 |
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分行 |
1. 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10 |
市人民检察院 |
1. 政府相关部门公益诉讼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政府其他部门检察建议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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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民政局 |
1.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全市乡镇街道设置及行政区划信息 |
信息变化后2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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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自然资源局 |
1. 用地批文信息 |
审批结束后15日内 |
2.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
审批结束后15日内 |
||
3. 未批先占项目认定的占地信息 |
认定后15日内 |
||
4. 土地划拨、转让、出让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5. 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6. 住房贷款信息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供供 |
||
7. 土地开发整理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8. 矿山开采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9. 建设用地许可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0.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复垦信息 |
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 |
||
11. 农用地转用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2. 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3.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4. 土地损毁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5. 违法开采处罚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16. 网签备案合同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13 |
市医保局 |
1. 药店医保划卡信息,开、停划权限纳税人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有关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 |
||
3. 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涉税及关联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 |
||
14 |
市司法局 |
1. 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信息(司法行政部门)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15 |
市教育局 |
1. 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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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商务局 |
1.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2. 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对境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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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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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境外投资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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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油站备案及变更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6. 电商企业相关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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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外事办公室 |
1. 外事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及从业人员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18 |
市林业局 |
1. 林业采伐信息,占用草地、林地信息,树木迁移工程行政许可等相关项目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砂场审批及变更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
3. 经批准占用林地信息 |
生效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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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批先占林地查处信息 |
生效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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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时占用林地信息 |
生效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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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草原使用权证发放信息 |
生效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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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统计局 |
1. 行业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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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成药年度产量、分布地区分类数据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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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文广旅局 |
1. 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 |
审批后15日内 |
2. 旅行社分社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新办的体育、美术、书法、舞蹈等文娱类培训机构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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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残联 |
1. 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关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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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工信局 |
1. 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省技改专项资金支持部分) |
年度终了后15日内 |
2. 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信息 |
年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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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生态环境局 |
1. 环保建设项目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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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处罚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4. 排污监控点情况及监测数据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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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科技局 |
1. 本部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经费管理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2.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认定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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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办科技类培训机构信息 |
半年终了后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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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农业农村局 |
1. 农业机械登记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农业项目建设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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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补贴发放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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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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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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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烟草专卖局 |
1. 烟草种植收购计划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烟草收购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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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人社局 |
1. 企业用工情况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2. 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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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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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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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就业创业证》核发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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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社保局 |
1. 地方特殊缴费政策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有关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2. 烈士评定有关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0 |
市政数局 |
1. 项目立案审批、资金管理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31 |
市水利局 |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审批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3. 取水许可审批信息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
4.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批准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5. 占用耕地建设水利设施信息 |
季度终了后30日内 |
||
6. 河道非法采砂的处罚信息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
32 |
市经合局 |
1. 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信息 |
半年终了后30日内 |
33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 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
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
34 |
市国动办 |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审批表 |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35 |
市总工会 |
1. 按月提供新建会信息 |
每月底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