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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5-00847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运行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5-00847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运行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四平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运行的指导意见

  四政办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畜禽饲养总量不断增长,畜禽粪污产量也随之增大,全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运转中存在部分突出问题。为全面优化我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循环,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优化全市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提高畜禽粪污处理效率,缓解畜禽养殖量增长对生态环境压力,通过资源化利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实现环境与经济双重效益,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全市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3%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畜禽粪污收集。

  村屯粪污收集点建设地点要远离主要公路、河流、水源保护地等区域,要有标示牌,占地按实际需要设定,达到用地合规、防水防溢防渗漏建设标准。村委会负责村屯粪污收集点日常清理、监管和维护,通过《四平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四平市人居环境管理条例》及村规民约,约束散养户粪污乱堆乱放、村屯粪污收集点内粪污和垃圾混装等行为。

  (二)畜禽粪污储存。

  畜禽规模场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标注版)>的通知》(吉牧联发〔2023〕15号)要求,建设标准化堆粪场和储尿池,自行收集存储。散养户要将粪污运送至村屯粪污收集点。收集起来的散养户畜禽粪污部分送至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部分由乡镇统一选址,集中堆沤、还田,选址及建设标准可参考《农村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密集养殖区畜禽粪便收集站建设技术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帮扶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生产运营。

  (三)畜禽粪污转运。

  由乡镇统一安排或村屯自行安排清运车辆、规划行进路线和收集频率,确保转运过程中不溢洒渗漏、不污染环境。转运车辆应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转运车辆要详细记录转运时间、数量、目的地等信息,以便于追踪和管理。对于转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四)畜禽粪污利用。

  畜禽粪污用于堆沤发酵制作粪肥的,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指导养殖户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操作。还田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种植户按照《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水还田技术规程》《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安全还田施用量计算方法》《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等标准精准施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测畜禽粪污质量,指导种植户建立完善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台账,确保粪肥还田安全。

  畜禽粪污用于制作燃料、基料或其他用途的,要确保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技术和设备,避免二次污染。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关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生产。

  三、监督体系

  (一)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村屯粪污收集点或临时堆放点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散养户进行定期巡查。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建立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畜禽粪污处置和利用过程中问题。对于违规操作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规范化、法治化。此外,市县两级生态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布处罚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畜禽粪污处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

  各乡镇确定一名具体负责领导,各村设立专人负责畜禽粪污日常工作,实施常态化检查管理。

  四、部门职责

  (一)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宣传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如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执法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各地临时粪污堆放场所选址是否符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批。

  (四)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支持。

  (五)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项目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

  (六)市县两级科技部门负责推动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并配合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