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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4-0904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4-0904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规〔2024〕1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规定,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规〔202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2025年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实行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同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实施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布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和

  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依法批复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负责组织收取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五)负责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单。

  (七)负责监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管理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出资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负责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负责组织并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并将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负责开展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六)负责定期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资产相关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动态更新。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按照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三)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做好预算执行及预决算公开工作,向出资人单位报告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考评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核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一级企业,下同)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具体利润基数的上交比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在依法依规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后,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交。

  第十一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等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后,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支出、向一般公用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择优选取支出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并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经过充分论证后,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特定支持企业注资和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第十六条  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出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设立对下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安排上解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条  出资人单位每年第三季度末统计所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等有关情况,建立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名单,报财政部门并动态更新。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单,为下年度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编制预算的相关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向出资人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出资人单位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编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出资人单位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同时提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收入规模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统筹平衡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并研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预收机制。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结余资金主动交回同级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相关政策调整、企业经营等原因导致支出项目无法完成或严重滞后执行的,出资人单位应当于9月底前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逾期未报批且无法按进度执行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短收,应当通过压减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并开展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包括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报对应出资人单位。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出资人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并按财政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牵头实施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出资人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事前事中事后闭环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出资人单位应遵循科学合理、相互衔接、权责清晰、全面覆盖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设立绩效目标,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衡量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单位应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报财政部门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财政部门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后,出资人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的监督,并依法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国资预算企业的审计监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出资人单位要对照自身人员管理范围和权限,加大本级党组织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将考核情况作为所监管(所属)企业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要持续加大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情况的管理,对未能按时上缴收益或支出使用不当的,应当通过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取消或压减预算安排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必要的,需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建立国资预算一级企业对下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机制,对下属企业资本收益实收情况纳入到对下级企业的管理章程当中,同时与其经营业绩考核和经理层薪酬挂钩。 

  第四十八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出资人单位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功能。

  第五十条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与其他规定重叠或者冲突之处,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规〔2024〕3号)相关内容为准,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