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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3-1214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3-12144 分  类: 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人常办发〔202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方案)和部署、会议通知、人事任免和表彰、向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市司法局。

  第五条 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及时主动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并接受审查: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备案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含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3份;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及参照对照表3份。

  以上备案材料需附相应电子文本。

  第七条 市司法局受理备案后,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市司法局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需要备案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备案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市司法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市司法局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市司法局确认无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市司法局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市司法局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司法局。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市司法局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司法局书面说明情况,书面说明被市司法局采纳的,可以终止审查;书面情况未被市司法局采纳,文件制定机关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审查处理说明,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司法局通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不备案的,市司法局可以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司法局视情节轻重报请市政府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建议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政府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备案格式之一(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备案格式之二(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3.备案格式之三(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备案格式之一(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XX县(市)人民政府

  XXXX 规文备【20xx】xx号

  备案报告

  市政府:

  XXXX(制定机关)制定的《XXXX》(XXXX[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及发文字号)已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备案格式之二(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XX局(办、委)

  XXXX 规文备【20xx】xx号

  备案报告

  市政府:

  XXXX(制定机关)制定的《XXXX》(XXXX[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及发文字号)已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布方式)予以公布,现上报备案,请查收。

  委、办、局(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3:备案格式之三(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XXXX》的说明

  现就报送备案的《XXX》(XX【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及发文字号)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制定过程

  ……(应详细阐述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环节的具体时间、形式、人员、载体、文书文号、会议名称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文件中,涉及的权利义务条款要着重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