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
发展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政办明电〔2023〕7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
一、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一)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按相关要求以保函替代部分预售监管资金;商品房项目建设资金紧张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监管银行以“点对点”方式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新建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暂缓执行建设单位代交专项维修资金。2024年12月31日前,暂停执行“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80%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的规定,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给予首年供热费用优惠。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应全额缴纳的热费,由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开发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协商,对具备供热条件小区的2023年度新入网楼栋按50%开栓缴纳热费,其余未用热户由开发企业缴纳20%基本热价热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栋”办理首次登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栋进行规划核实。在取得竣工工程备案证和开发企业承诺按规划完成整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建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助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拆分”实施注销登记。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允许开发企业在符合按套拆分登记的条件下,经银行同意对原抵押物及担保的债权按套进行拆分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企业可按每套商品房担保债权陆续清偿所欠贷款并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盘活抵押商品房,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四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六)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使用地下空间的结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出让价格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文件公布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评估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支持税收减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强化房企金融支持力度
(九)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加大房企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项目融资和企业总体状况适度分离的信贷模式,实施信贷项目封闭管理,为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房地产在建项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厂房按揭”“物业支持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一)加大对施工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合法合规加快释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适当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缓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快速复工复产,支持开发企业与承建方以借款形式签订《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承建方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续建支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破解开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按照《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四自然资发〔2019〕91号),在金融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申请续贷的,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四平银保监分局)
三、支持项目顺利建设
(十三)放宽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属地政府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销售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四)优化规划建设审批程序。针对我市房地产企业资金不足、一次性摘地困难现状,在规划保障方面,实行“一地一策”,对整宗土地合理分期编制规划条件,统筹布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公建比例、建筑退线及停车配建标准,既确保了房地产企业分期挂牌、分期摘牌,也缓解了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了房地产企业摘地积极性。同时,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一步缩短办理“一书五证”时限,为企业资金回笼和申请贷款提供有利条件,帮助企业打通融资链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五)保持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己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核准同意,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六)顺延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处于疫情期间的2022年3-4月不计入违约期,由用地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延期审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七)全面实施“二手房”公积金交易贷款业务。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按公积金政策支付首付款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二孩家庭”申请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申请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九)提高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对符合四平市引进人才标准的缴存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可享受最高申请贷款额度80万元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积极推出“商转公”贷款业务。对使用商业贷款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四平市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充分释放购房需求
(二十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支持银行机构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实行首次购买刚需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居民家庭提供较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二十三)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符合条件的实现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转移或变更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域内各商业银行)
(二十四)延续农民购房补贴政策。阶段性顺延2022年农民进城购房契税补贴和贷款贴息相关补贴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积极支持二、三孩家庭购房。根据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三孩生育时间,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孩家庭和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家庭,2023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房补贴,二孩家庭政府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孩家庭政府每平方米补贴100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二十六)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面向全市各级(含驻平中省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驻吉部队(武警)、各类团体等单位职工,组织有团购意向的项目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享受团购价格的房源数量应在5套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机关工委)
(二十七)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变化情况,适时采取阶段性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
(二十八)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切实保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九)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因2020年至2022年疫情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开发建设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协商,可以工期顺延或重新合理确定工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并与购房人协商,适当顺延交房日期,具体由交易当事人商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实施重点项目帮扶督导。对涉及到民生、交房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帮扶督导机制,成立项目推进工作专班,推动解决项目中的各类问题,督导项目及时开工、按时交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一)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行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市场监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重新构建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满足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管理需求,实现各项交易业务的信息采集、管理、统计和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二)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健全完善网上舆情监测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属地和主体责任,科学稳妥应对处置网上相关敏感舆情;整治网络传播乱象,严厉打击相关部门认定的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和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
上述支持政策仅限于市本级,各条款中除已明确有效期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