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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2-1031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2-1031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政办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二)现行有效的政府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方法

  (一)市政府规章按照“谁起草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由起草执行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由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公布。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由起草执行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政府审议。

  (三)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市直部门管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所隶属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参照上述方法自行组织清理。

  三、清理内容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有抵触的;超过有效期的(有效期超过或接近五年的,带“暂行”或“试行”字样已超过或接近两年的);具体实施中有违法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其它依法依规应当清理的。

  四、清理结果处理

  (一)下列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依法修改或废止。

  1. 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 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修订、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 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依法宣布失效。

  1. 已过适用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依法提出修改或者评估建议,再重新公布

  1. 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已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8月17日—9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确定清理工作具体承担机构,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明确清理工作责任。全面梳理涉及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政府及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本次专项清理涉及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明确清理范围,做到应清尽清、不遗漏,摸清底数。

  (二)清理审查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

  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于9月底前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清理建议时一并报送修改后的文本、说明、依据等资料。各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本通知自行安排时间节点进度。

  (三)公布清理结果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将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结果报送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将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备案处,清理结果应包括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工作表格,如果清理结果为"0",也须提交报告)。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明确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并于2022年8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备案处。清理工作完成后,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同步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备案处)。

  联系地址:四平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备案处(市政府三楼东侧)

  联系人:郭乃军 齐作山 孟祥宇

  电话:0434—3266212  3657023

  传真:3266255

  邮箱:380160194@qq.com

  附件:1.  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 X政府及X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清理工作联络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定单位名称

 

继续执行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废止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修改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X政府及X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定单位

名    称

 

继续执行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修改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失效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 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请结合实际修改适用。

附件3

  清理工作联络表

                         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定单位

名    称

 

继续执行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修改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计

 

 

 

拟失效的

行政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