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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2-00676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政发〔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3日 |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22-00676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政发〔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3日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政发〔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全市经济和社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四平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资源支持事发地。事发地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指挥协同。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事件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牵头应对时,市级做好先期处置和相关配合工作,初判为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到其它市(州)行政区域的由事涉市(州)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5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其中,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市级应急响应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视情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做好衔接。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村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制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高行政机关,不断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风险防控、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考核与评估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1.2 市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相应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构成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构成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有关部门(机构)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2.1.3 市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1.4 市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亦可依据事发地党委政府请求、市相关部门建议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市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担任或由市委市政府、市专项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军队、武警和有关单位人员等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市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个工作组。市现场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派出机构,直接对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市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如果先期市委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已经派出市工作指导组,则市工作指导组并入市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市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2.2.1 县以下领导机制
县(市)区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县以下专项指挥机构
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 ,建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3 县以下工作机构
市以下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4 县以下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视情可以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军队、武警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3 专家组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市以下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2.2.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2.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政府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3.2.2.4 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市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涉及有关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省公安厅。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以下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区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事涉县(市)区政府和市外事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配合国家、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配合省派遣有关人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市级以下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以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面信息共享。
当市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时,县(市)区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军队、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3.3.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隔离和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3.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重要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3.3.4.4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县(市)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负责应对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国家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统筹指导下,以事发地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事发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建立健全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将全市上年度突发事件评估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报省政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市、县两级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军队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2 财力支持
(1)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市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市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和方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2)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关键核心、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两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送请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由主要牵头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送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附则
6.1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2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实施
(1)本预案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汇编(修订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四平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
四平市突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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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
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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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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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 |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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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 市森林突发性生物灾害 应急处置指挥部 |
(2)事故灾害类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