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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907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907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2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吉林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对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四条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单位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规章实施满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

  (二)拟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位法进行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批量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以及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后评估工作一般由起草机关、实施部门等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第六条 支持引入第三方评估,后评估负责部门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下一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六)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后评估工作小组以评估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法制机构和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后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事项、评估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后评估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按保密规定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情况,参与后评估;

  (四)组织实施评估。依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调查,收集公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估单位可根据后评估工作实际采用简易程序,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除外。

  简易程序主要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二)撰写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和今后有效实施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评估意见。

  (三)组织论证。后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后评估报告稿报市政府审定。

  (四)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后评估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市政府,向后评估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自年度计划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参与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应当开展后评估未评估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该项不得分;评估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交后评估报告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