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6263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1〕3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6263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21〕3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21〕39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 号)《吉林省村庄规划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平市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的报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协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吉林省村庄规划数据建库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村庄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成果进行初审,并依法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村民委员会对公示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三)两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成果初稿的部门意见征求,并将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汇交至编制单位,形成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初稿、公示证明、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组织规划成果修改完善;

  (五)规划成果经修改完善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六)评审通过的规划成果,由两区人民政府提报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批专业委员会)审议;

  (七)村庄规划成果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批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两区人民政府组织报送审批材料,并行文请市政府批复;

  (八)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村庄规划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在村布告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六条 两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五)专家论证会、市规委会纪要;

  (六)其他有关附件。

  第七条 村庄规划依法批准或者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成果汇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成果入库备案。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村庄规划的建议。

  第九条 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两区人民政府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汇交。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两区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的报告,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等;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村庄规划报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