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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045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告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21-00450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告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2020年全省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各级政府要坚持禁烧、限烧“两区”管控,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梨树模式”。实施“秸秆处置5+1模式”,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针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实现全市秸秆全量化处置。

  三、在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秸秆要做到“应离尽离”,妥善处置。

  四、在秸秆限烧区内,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烧除。

  五、四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出现大风天气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秸秆露天限烧计划,禁止焚烧秸秆。

  六、违反相关规定,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区承担辖区内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的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