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四政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细化、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操作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程序规则的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负责对决策事项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和提请审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审计局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其职责向市长或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非职责决策事项建议可通过职能部门或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其他单位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相关单位职责,通过相关单位向市长或副市长提出或直接向市政府提出;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其他公民可书面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或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政府工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长或副市长指定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提出单位或者由市长或副市长指定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除(一)(二)款外,其他组织或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初步论证研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的,纳入决策事项,并按时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的启动,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批示等方式作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经市长批准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 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研究。
第九条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平竞争审查送审函;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前,必须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必要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经市司法局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审查送审函;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六)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署意见;
(七)决策草案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审查结论;
(八)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九)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十)承办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市司法局经提请市政府同意,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论证,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不接受或部分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报请市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会议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议决定程序由市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副市长发表意见;
(四)市长发表意见;
(五)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市司法局等决策工作部门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缩短相关程序期限。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策方案获得通过的,会议应当同时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的确定,原则上与决策承办单位为同一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实施任务、实施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构,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除具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情形和情况,不得中止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时,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确需调整的,报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市司法局、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促和考核,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决策机关集体决定是指决策草案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的及其他违反本规则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有关期限等,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