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53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2019年9月国家、省陆续出台了重新排查畜禽禁养区的文件,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9〕27号)要求,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消四平市河夹信子水源地、杜大城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见》(吉环文〔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已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调整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
四、划定调整范围
经排查,四平市的杜大城和河夹信子水源地均被取消,已不能再划为禁养区,故对禁养区进行调整,调整后面积为248.72km2,占四平市区总面积的15.12%。调整后的方案更加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具体措施
(一)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2. 关于自然保护区。
(1)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2)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 关于风景名胜区。
(1)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2)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3)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4. 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2)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3)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5. 关于禁止对象。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6. 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7. 关于其他区域。
(1)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2)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3)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4)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二)排查结果。
经排查确定,本次调整后的方案不在上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的区域和其他区域内,养殖户均是规模化养殖场,没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符合禁养区调整相关文件要求。
六、说明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适用于四平市市区内省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表
附件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 称
|
禁养区划定方法
|
禁养区数量(个)
|
禁养区面积(公顷)
|
1
|
二龙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2180.16
|
2
|
山门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2567.13
|
3
|
下三台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2590.38
|
4
|
转山湖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708.32
|
5
|
十家堡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17.18
|
6
|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
44
|
71.7352
|
7
|
山门中生代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
1
|
1023.54
|
8
|
四平市市区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市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10447.3
|
9
|
山门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549.45
|
10
|
叶赫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537.82
|
11
|
石岭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1566.71
|
12
|
孟家岭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488.98
|
13
|
郭家店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1374.14
|
14
|
十家堡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镇区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
1
|
748.87
|
合计
|
|
|
57
|
24871.7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