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企事业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公共企事业服务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公共企事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推进落实公共服务便民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指四平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部进驻综合性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缴费、开户、变更等服务业务,报装业务纳入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全部业务和有关工作人员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确保业务全流程在政务大厅办理。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工作规范、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规定,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制作一次性告知单和服务指南,并在政务大厅、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和报装业务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流程,减少申请材料,推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实行一次告知、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报装业务全程在吉林省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运行,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