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管线入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46号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管线入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管线入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综合管廊的有效利用和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强制入廊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管线入廊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管线入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接受管廊管理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 履行管线入廊协议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管线入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等新建道路及老城区旧城改造,应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管廊相邻位置新建管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掘路许可。
除下列情形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七条 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导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等企业作为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八条 管线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入廊,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入廊协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未入廊的管线逐步迁移至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积极做好各自管线的入廊工作。
管线单位申请挖掘未建管廊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未建设管廊的新建道路建成后5年内,原则上不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管线入廊未办理入廊协议,或入廊协议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