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四平市政府在市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四平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
二、落实监管部门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市卫健委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审核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市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年检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申报、审核。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市中医药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教育、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行政、教育、驻军单位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三、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各环节自律,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厘清监管内容和范围
(一)卫生健康行政秩序监管。市卫健委开展与之相应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核、人员公开招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设置、项目资金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岗位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安全事件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医疗卫生服务审批监管。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实现行政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全面落实“只跑一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和完善现场审批制度、审批前和审批后公示制度、审批后监管移交制度。建立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三)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医疗机构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加强对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器官移植、限制类临床应用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专业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相关产品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等药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五)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结余资金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将医保监管重点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市医保局负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参与)
(六)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
(七)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八)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九)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加强对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监管。(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强化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对涉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案件,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坚持专业对口,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报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五)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审批、校验、评审等监管信息共享程序和要求。(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六)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网上舆情监测预警体系和应对处置工作预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网上舆情与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市卫健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七)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市卫健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八)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九)常态化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行政审批事项的特点,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事后评估评价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加大实时动态监管力度,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参与)
(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健委牵头,市中医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参与)
六、实行监管执纪和问责
(一)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健委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制度,对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市卫健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机制。(市卫健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综合监管稽查制度。卫生健康监管部门逐步完善行政处罚集体合议、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稽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把稽查工作贯穿于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始终。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形成稽查、反馈、通报、整改、验收、考核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约谈警示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对落实综合监管问题较多、监管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明确整改限期。整改结束后,约谈主体要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及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加强监管保障和支撑
(一)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各部门要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提升综合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数字吉林”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健委牵头,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中医药局参与)
(三)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中医药局参与)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