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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548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548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0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05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要求,组织开展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责任目标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省下达设区市的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结合《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对市级的评价指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县两级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并附佐证资料,考核部门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市)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需要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规划期间自查、检查、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情况,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