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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544
分  类: 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544 分  类: 文件草案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吉司办发〔2019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和审核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政府部门起草、经市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本部门的审核机构进行明确。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报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审结后,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报送政府办公机构按程序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二、规范送审材料、把握审核内容、形成审查结论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提交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材料应当包括:  

  1. 合法性审核送审函;  

  2. 审核稿;  

  3. 起草说明;  

  4. 制定依据和对照表;  

  5. 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和意见处理情况表;  

  6. 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  

  7. 公众参与相关材料;  

  8. 专家论证相关材料;  

  9. 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10. 起草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报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二)合法性审核主要内容:  

  1.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 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  

  4.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 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创新审核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审核责任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要建立审核台账,保存相关审核材料,加强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确有必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凡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吉司办发〔201959号)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市司法局(样表见附件)。各地参照市直做法自行组织本地填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表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