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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487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9-12487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7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要求和吉林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曝光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严惩一批、移送一批,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四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整治时间  

  2019年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卫生健康、市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公安、市卫生健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公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者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商务、市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A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商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方法步骤  

  百日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线索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  

  一是排查线索。各单位要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查、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街道社区积极配合整治“保健”乱象百日行动相关部门的摸排,发现线索及时向辖区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各相关部门也要与社区取得联系并加强沟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全面清理“保健”乱象,不留死角。  

  二是加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制作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执法成果和法律法规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宣传《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和举报奖励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4日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方案中确定的11种违法行为,立足部门工作职能,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的“保双节、迎两会、四安全、一放心”执法办案百日会战行动落实好“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舆情关注、社会关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专项督导。市政府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以督导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打击“保健”乱象的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取得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市政府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保健”市场乱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渴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心情急迫。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百日行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将成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地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统计、上报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建立联合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百日行动”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投诉举报不处理、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协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街接等,形成“百日行动”的整治合力和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加强宣传,促进共治。各地、各部门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建立“百日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汇总“百日行动”整治情况,每月10日和25日向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月10日前报送本地、本部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总结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部门也要将本系统工作情况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百日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1名联络员,2019年1月25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至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全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34-7786199,18543449018,联系人:于清瑞。       

  附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