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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92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8〕9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8-1292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8〕9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四平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四平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安排意见》,扎实推进我市河湖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吉河办〔2018〕53号)要求,结合全市河湖管理现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坚决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非法行为,现制定全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在“清四乱”专项行动基础上,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重点范围为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其他河湖,各地也应参照本方案精神推进开展。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以《水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18年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安排意见》《吉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为依据,对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其中: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经许可的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实施

  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各县(市)区级河长湖长是做好本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行动开展。各级政府和责任河长湖长要统领公安、水利、环保、国土、林业、交通、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

  五、清理整治标准与时限

  (一)清理整治“乱占”。

  1. 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2019年5月底前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并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 非法围垦河道:2019年5月底前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推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 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量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2019年5月底前全面清除,河道内高秆作物2019年春耕前全面禁种,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2019年4月底前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 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确保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始终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型采砂船大规模未经许可的偷采盗采绝迹,零星、分散的小规模偷采盗采做到露头就打。

  2. 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存在采砂的河段,其村级河长负有发现问题并上报责任,乡级河长负有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并上报责任,县级河长负有依法制止并管控非法采砂行为责任。各级水利、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职责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河段明确本地河道采砂监管的具体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 按照《水法》要求,自2019年起,各地编制河道采砂五年规划后,要将规划确定每个河段的禁采区、禁采期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量、许可船只机具数量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4. 自2019年起,各地除需按相关规定严格管控许可采砂行为外,还必须按照省里要求,建立机制、落实人员,对辖区内许可采砂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坚决严禁许可砂场超范围开采、超采量开采、超配机械船只开采、超功率开采、超时间开采。

  5. 紧盯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坚决清出河道管理范围;坚决禁止一切采砂行为在河道内堆放砂石、设立管理房屋或其他建筑,现有河道内砂堆、采砂管理房应在2019年2月底前全面清出河道。

  (三)清理整治“乱堆”。

  1. 结合全市河道垃圾清理“攻坚月”建立的河道内垃圾台账和责任状,逐个落实责任,2019年12月中旬前必须完成全面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2. 全市所有河道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做到随发现、随清理。各地应结合不同河道特点,对易发生垃圾倾倒的河段每周至少开展3次以上保洁,其他河段应做到每周巡视。每年冬春之交河道解冻前,都要开展一次集中清理,防止冬季河滩冰冻垃圾进入水体。

  3. 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河道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并由该河段县级河长负责实施清理。

  (四)清理整治“乱建”。

  1. 处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9年3月底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2. 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2019年2月底前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2019年3月底前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经审查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需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未同意的,按照短期能改立改原则,2019年5月底前拆除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期实施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加强监管。

  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强化河湖监管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实推进工作,把“清四乱”进展作为各级河长巡河必巡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并长期保持。

  (二)部门联动,政府主导。

  各地要组织本地水利、住建、国土、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出台本地“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并把本地河湖“清四乱”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按照规定时限把“四乱”清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