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政办发〔201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建设幸福家园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法治四平”“平安四平”建设任务,依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吉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8年,在全市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将基层作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工作室、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通过远程视频、网络平台、流动法律服务站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方式,解决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
2.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完善诉调、检调、警调等衔接机制,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诉讼外和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3.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传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以及公园、广场等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4.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推进司法所、村(社区)、监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拓宽现场、网络等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工作标准化。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支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公证、司法鉴定对困难群众的收费减免制度。
5.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顾问体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统筹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推动法律顾问服务向村(社区)延伸,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组织引导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自身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村(社区)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1.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依托各级政府现有的政务服务窗口和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业务服务场所,整合集聚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延伸服务等方式,建立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窗口),打造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坚持“专业性、公益性、便民性”的性质和“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两个重点,提升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要在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增强司法所依法履职能力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集成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要素,把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和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建设,要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各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事项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量大且具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场所独立、设施齐全、全天候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2.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通过扩大装机容量、增设服务项目等,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受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投诉。
3.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发挥“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分析”优势,推广应用“中国法网”“吉林法网”,整合市、各县(市)区司法局门户网、普法网、微信平台以及本系统各类行业协会网站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网上法律服务。实现对法律服务事项的管理、评价和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采集分析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实现矛盾隐患风险超前预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参考。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司法局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法律服务工作补助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和补贴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三)健全队伍建设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交流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优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开展志愿服务。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对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室建设、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落实、工作效果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和法治四平建设考核。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经费。对公共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给予补助;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强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充分认清新时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健全保障措施,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场所、经费、人员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强化监管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
(四)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